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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健全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禁毒法》规定,及时调整充实地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
  二是加强公安禁毒专门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各级公安禁毒专门机构同时是各级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公安禁毒专业力量。各级公安禁毒专门机构要在组织协调开展禁毒工作的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建立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和禁毒志愿者队伍;指导成立面向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戒毒服务性组织,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是加强禁毒经费的保障。《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将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要加大对戒毒康复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禁毒教育基地、毒品查缉检查站、毒品情报中心、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将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社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尿检以及禁毒办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禁毒工作需要逐年调整预算。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平江、沧浪、金阊区按照市财政30%、区财政70%分别承担禁毒社工经费以及市、区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委托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各县级市(区)自行承担禁毒社工经费以及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委托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卫生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尿检工作,尿检所需经费市区的由市财政支付,各县级市(区)的由当地财政支付。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共同做好贯彻《禁毒法》的实施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贯彻《禁毒法》的实施意见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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