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要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具体指导,逐步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政府组织领导,禁毒部门监管,相关部门指导,禁毒社工提供服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禁毒社会工作组织。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苏州市成立禁毒社会工作总社,总社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组织,采取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团承担部分禁毒职能工作,并接受市禁毒办统一监督、指导和评估。县级市(区)设立禁毒社会工作分社,接受县级市(区)禁毒办监督、指导和评估,并接受总社的业务指导。在乡镇、街道视吸毒人员分布情况设立禁毒社会工作站,接受乡镇、街道综治办监督、指导和评估,并接受分社的业务指导。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在各级禁毒办指导下会同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包括服务和监控等具体工作,向吸毒人群及其家庭开展社会干预,参与建立防复吸工作体系。
(二)配备禁毒专兼职人员。市、县级市(区)禁毒办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禁毒社会工作,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禁毒专兼职人员。本地在册吸毒人员50名以上的重点乡镇、街道配备1名禁毒专职人员,不满50名的乡镇、街道明确1名禁毒兼职人员。禁毒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本辖区禁毒社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配备专职禁毒社工。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禁毒社工的标准,配备禁毒社工。在册吸毒人员不满20名的乡镇、街道,禁毒社工可与社区矫正等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力量整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四)明确相关部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