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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8〕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禁毒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是顺应当前和今后禁毒斗争形势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禁毒法》遵循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专业部门与全社会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禁毒职责、工作方针、组织机构、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对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禁毒工作,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禁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禁毒工作的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实施《禁毒法》的热潮。
  二、切实加强《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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