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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五条 鼓励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积极与国内外有关院校及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对研发机构进口符合产业政策的、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和设备,由市经贸部门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 鼓励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在引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同时,注意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民营及中小企业重大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技术改造项目,市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大力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同时由市经贸部门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七条 政府引导民营及中小企业把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建立产品和企业的自主品牌结合起来。市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要加大引进名牌企业的力度。我市新引进符合产业集群目录的名牌企业,可以按照《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字〔2008〕1号)的规定,给予奖励,获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名牌名标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加快推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大学园区资源,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校为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自主创新体系。对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予以优先安排。

  第九条 政府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等项目,市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专项资金配套扶持。

三、优化环境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形成以市、区、镇(街道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服务网络,满足中小企业的基本需求。建立全市信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国中小企业广东珠海信息网”,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政策法规库、产品供求库、技术信息库等,形成网上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创业辅导、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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