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七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市外人口迁入
第四条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
(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
第五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
(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
(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
第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
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