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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与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包括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批转(转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事务)、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决定”、“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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