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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房产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局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责令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十七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所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十八条 尚未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应费用免收的优惠政策。本细则实行前已经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22日公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费用和基金一览表

序号

收费事项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900元/平方米

28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

2

城市拆迁管理费

市房产局拆迁管理办公室

3‰

3

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1‰

4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2.30元/平方米七层以下

0.70元/平方米八层以上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1.2‰(城区)

2.3‰(郊县)

6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

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

150元/平方米

7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元/平方米

8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

节能管理办公室

8元/平方米

9

城市教育附加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3%

10

地方教育附加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1%

11

土地登记费

市国土资源局

1000平方米以下按110元/宗收取,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12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5元/平方米

13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30元/平方米

14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市建工局

建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1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市容管理局

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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