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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水利设施和度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防汛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经济处罚等处理;或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一)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部门指示、通知不坚决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和度汛计划的。

  (三)不及时组织开展度汛准备工作检查的。

  (四)发现险工隐患后排除不及时或除险加固不得力的。

  (五)在水利工程设施或保护区域不制止建筑违章构筑物,给行洪和防汛造成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标准储备防汛物料的。

  (七)汛期不服从防汛部门指挥调度的。

  (八)不认真履职,不落实相应措施,给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造成度汛安全隐患的。

  (九)建设单位不落实防汛工作措施给工程造成损失和其他后果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项目损失,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防汛减灾责任,不认真开展防汛防风减灾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防汛负责人给予换岗、免职、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等处理,省管单位或省属公司建议上级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对防汛重点应急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立项审批的,防汛抢险救灾粮油储备协调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海上作业船只避风、船上人员转移工作不及时,未在适当时机组织指挥搜(营)救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不能保障抢险救灾通道顺畅,延误抢险时机的。

  (四)未能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不及时封路(桥)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没有及时下拨或筹措抢险救灾复产应急资金的。

  (七)未及时开放防灾庇护所,未给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

  (八)未按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救灾抢险车辆的。

  (九)不及时组织建设工地相关人员转移而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十)在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市政排水不及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失的。

  (十一)因台风刮倒林木,不能及时排除隐患而引发人员伤亡事件,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危、道路通畅,给全市防汛减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户外广告牌加固措施不得力,影响防汛通道和造成人员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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