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水利设施和度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防汛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经济处罚等处理;或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一)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部门指示、通知不坚决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和度汛计划的。
(三)不及时组织开展度汛准备工作检查的。
(四)发现险工隐患后排除不及时或除险加固不得力的。
(五)在水利工程设施或保护区域不制止建筑违章构筑物,给行洪和防汛造成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标准储备防汛物料的。
(七)汛期不服从防汛部门指挥调度的。
(八)不认真履职,不落实相应措施,给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造成度汛安全隐患的。
(九)建设单位不落实防汛工作措施给工程造成损失和其他后果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项目损失,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防汛减灾责任,不认真开展防汛防风减灾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防汛负责人给予换岗、免职、两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等处理,省管单位或省属公司建议上级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对防汛重点应急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立项审批的,防汛抢险救灾粮油储备协调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海上作业船只避风、船上人员转移工作不及时,未在适当时机组织指挥搜(营)救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不能保障抢险救灾通道顺畅,延误抢险时机的。
(四)未能妥善处理因防汛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不及时封路(桥)而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没有及时下拨或筹措抢险救灾复产应急资金的。
(七)未及时开放防灾庇护所,未给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
(八)未按三防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救灾抢险车辆的。
(九)不及时组织建设工地相关人员转移而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十)在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市政排水不及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失的。
(十一)因台风刮倒林木,不能及时排除隐患而引发人员伤亡事件,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危、道路通畅,给全市防汛减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户外广告牌加固措施不得力,影响防汛通道和造成人员伤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