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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其他防汛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各行业相关单位和各大中型企业成立相应的防汛减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减灾工作。

第三章 防汛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各级防汛责任人和防汛工作人员接受上级防汛部门的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五十三条 各级防汛值班员和防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称职、调离岗位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指示、通知、通报,气象、水文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的呈报、转发、落实不及时的;贯彻上级指示、会议精神不力的;以及影响全市防汛工作开展的。

  (二)对下级报告的情况、险情汇报不及时,处置不果断造成工作被动的;或耽误抢险工作时机的。

  (三)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或擅自脱岗,擅离职守,影响、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造成被动局面或损失的。

  (四)气象灾害发生后,瞒报、漏报险情、灾情的;不按时上报属地防灾减灾工作情况的。

  (五)对上级年度补助的应急度汛项目不积极推进落实的,或项目除险加固不及时导致发生险、灾情的。

  (六)工作职责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造成损失、过失的。

  第五十四条 各级防汛行政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换岗、免职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安排贯彻传达和落实上级工作指示、通知、会议精神的。

  (二)不认真组织带领汛前、汛期开展安全防汛检查的。

  (三)不组织实施签订防汛责任书的。

  (四)检查发现险工隐患不能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导致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损失的。

  (五)不及时组织实施属地危房户、低洼地、渔排、辖区流动渔船、易发山洪地段等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导致人员伤亡的。

  (六)不服从上级三防指挥部统一调遣的。

  (七)突发险情发生时,不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工作,或因抢险措施不当,未能及时控制险情而带来被动局面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复产工作,对灾民生活漠视的。

  (九)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灾害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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