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5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8〕8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设立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收费项目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8]2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试行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城市绿化赔偿费(简称赔偿费)。赔偿费考虑绿化植物生产生长周期及养管经费(简称间接费)和直接费等因素,直接费主要指林(苗)木花草价格(实时价格),每年年底由你市物价局的价格认证部门进行一次评估认证,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赔偿费按直接费的250%计算,其中直接费占赔偿费的60%,间接费占赔偿费的40%。
2、城市绿化补偿费(简称补偿费)。补偿费主要考虑基准地价加绿化建设费用(三年的养管费用)。根据你市实际情况,你市的补偿费标准为:一、二类地块每平方米3500元,三类地块每平方米2700元,四、五类地块每平方米2000元,其余地块每平方米1700元。
3、上述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降低。
二、执收单位和收费对象。具体执收单位为你市园林绿化局。赔偿费的收费对象为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地、树林、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补偿费的收费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1、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当事人;2、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3、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故达不到省、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