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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湘价消〔2008〕82号)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08]8号)精神,结合你市召开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当提高。即由现行的按供水量平均水平0.4元/m3提高到0.70/m3。
  二、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应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用户都应足额征收,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你局应切实加强监管。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你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
  株洲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

用水类别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
征收标准0.600.600.800.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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