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湘价消〔2008〕82号)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7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08]8号)精神,结合你市召开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当提高。即由现行的按供水量平均水平0.4元/m3提高到0.70/m3。
二、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应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用户都应足额征收,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你局应切实加强监管。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你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并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
株洲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
用水类别 | 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工业用水 | 经营服务用水 | 特种用水 |
征收标准 | 0.60 | 0.60 | 0.80 | 0.8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