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8)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严防奥运会期间发生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确保奥运会在我国成功举办,根据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会议精神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等八部委《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以下简称《八部委通知》)要求,全市自2008年4月起已广泛开展非法生产销售药源性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突出工作重点,提升整体效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八部委通知》精神,这次为期6个月的兴奋剂专项治理主要任务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通过治理,切实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专项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情况集中检查和含兴奋剂目录物质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注“运动员慎用”情况集中检查规范。配合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全市化工企业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