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干净、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工业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溧水县、高淳县、六合区(化工园区、沿江开发区除外)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