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且在昆明市纳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三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资金向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昆明地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资金参股的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资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资金参股期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4倍;
(四)引导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资金有权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