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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资格和投资能力,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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