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工勤编制(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后勤服务人员的,应首先按照编制部门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要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实施。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五级六级伤残退役士兵、退役时父母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给予照顾和较好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关心和扶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集体,法人代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