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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立面向城镇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委、省政府从2006年开始试点就明确提出用两年时间实现制度全覆盖,并连续两年把这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对此,各县(市、区)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的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目标落实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属地管理,是构建覆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市政府从今年开始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任务列入“两个社会”目标考核内容,各地要按照 2009 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切实强化目标责任的落实。2008年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关键一年,各地要全面实施这项制度,确保参保率达到60%以上,参保人数达到32万人以上;力争达到70%,参保人数达到37万人以上。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增强参保吸引力
  要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建立城镇居民健康体检制度,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国务院要求各级财政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今年省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增加50%以上,各地要建立配套机制, 适当提高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在稳定个人缴费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2008年,台州市区及临海市、温岭市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不包括未成年人)的财政补助标准应提高到120元以上,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的财政补助标准要提高到100元以上。全市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的财政补助标准要提高到6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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