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8〕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
  (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身份确认,协助组织参保,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制度衔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协助做好组织参保工作。
  发改委负责将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项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