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认真落实《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抓好集体聚餐的管理。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和监管,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企业(摊点)。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无QS标志食品、餐饮具和食品容器使用前不消毒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餐饮和小餐馆的整治和监管。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发布预警信息,努力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重要节日及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重要节日及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扎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无QS标志等食品,确保重要节日和奥运会期间外国友人和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四月份)。各地、各有关都门要在充分调查分析、清查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区域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确定整治重点,制订整治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安排。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份至11月份)。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不定期的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于8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各州、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和典型经验,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以上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