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凡是尚未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年内都要建立;已经建立的,要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或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涉及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物价、教育、卫生、交通、城建、环保等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政府法制机构要全面审查听证程序和结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把关作用,行政决策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出台。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负责,市法制办、科信局配合。
(四)推进政务大厅建设。尚未建立政务大厅的县(市)区要在本年度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大厅,把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政务大厅统一管理,公开办理。要逐步实行在政务大厅联合审批和会审制度,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格式,依法简化行政许可手续。使政务大厅真正起到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作用。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负责,市法制办、编委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并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编制和修订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年内要将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负责,市法制办、人事局、科信局配合。
二、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认真完成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任务。承担项目起草任务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制发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重视规范性文件项目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大规范性文件制发协调工作力度,将部门协调、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和政府协调有机结合起来,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八)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