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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市地税局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市地税局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47号)


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务局、市地税局《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方案
(市水务局 市地税局)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市防洪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起,市水务局应征收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具体方案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中省市直及合作区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省的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上述单位及中省市直、合作区机关单位的在职职工(由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直接征收的除外)。
  二、代征标准
  (一)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06%征收。
  (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06%征收。
  (三)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1%征收。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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