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5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工作由省监察厅、省经委、省环保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监察厅会同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按照《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等有关规定,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十一五”期末,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地区和有关行业能耗指标进行核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 经评估和综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