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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2008年6月1日起,全区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所购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
  第六条 对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和回收、利用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种类、生产(销售)量和进口量、回收量、利用量及利用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任何企业不得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督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在合格塑料购物袋上印制醒目的专用标志,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第八条 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质量监管措施,严格执法,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者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指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制度,履行督促检查市场内商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超市、商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第十条 旅客列车、客车、飞机、车站、机场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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