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84号 2008年5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行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
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商务、质监、工商、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并制订具体办法,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