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詹家镇小南海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衢政发〔2008〕3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转报詹家镇和小南海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龙政〔2008〕2号)悉。经省政府审查核定,现对你县詹家镇、小南海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龙游县詹家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核定的批复》(浙政土审〔2008〕64号)、《关于龙游县小南海镇修改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核定的批复》(浙政土审〔2008〕65号)精神,原则同意修改后的龙游县詹家镇、小南海镇等2个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在龙游县詹家镇、小南海镇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符合《规划》的要求。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控制指标(具体指标详见附表)。
四、龙游县詹家镇、小南海镇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在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上擅自进行用途改变。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五、龙游县詹家镇、小南海镇人民政府应将经批准调整的《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宣传,增强公众的土地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