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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80号 2008年5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精神,现就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西安督察局依法履行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要求,自觉接受西安督察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以及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西安督察局开展土地管理调查研究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建设用地审核等有关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西安督察局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调查和审核工作,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推诿或瞒报。高度重视西安督察局在监督检查、审核中指出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纠正意见和督察建议,按照完成时限、标准等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市、县(区)政府落实整改意见、纠正意见和督察建议的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西安督察局报告。对西安督察局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要及时依法组织调查或查处,并及时报送调查或查处结果。
  三、完善土地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向西安督察局报送有关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重要文件、工作简报、典型经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资料。同时,要及时向西安督察局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土地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建立沟通联系制度。为加强与西安督察局的沟通联系,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负责与西安督察局的日常联络。自治区召开的年度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国土资源部门召开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以及相关重要活动,要邀请西安督察局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自治区、西安督察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处理土地管理和调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优化土地督察环境。西安督察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督察时,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推诿、敷衍或隐瞒。各地和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审计、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沟通协调,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积极配合西安督察局开展土地督察和调查研究。
  六、落实土地督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土地督察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西安督察局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市、县(区)予以黄牌警告,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报件的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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