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山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的批复
(衢政发〔2008〕30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江山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的请示》(江政〔2008〕6号)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精神,原则同意《江山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加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对于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规划》的低丘缓坡资源调查数据翔实,低丘缓坡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布局与重点区域、项目较为科学合理,符合江山实际,符合“保护、开发、利用”和“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基本原则。
三、加强《规划》衔接工作。你市要进一步加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林地布局、旅游发展、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之间相协调,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