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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协商确定业主代表人数,组织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审查业主代表候选人资格,组织民主选举业主代表;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七)主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前款(一)、(二)、(三)、(四)、(五)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除了行使条例中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权限;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办法;
  (五)物业的有关公共管理规定;
  (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确定,一般由5-15人(单数)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议事能力、积极维护业主利益、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和带头履行业主义务的产权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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