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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四、适当提高重庆地区销售电价水平。为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分钱。为减轻电价调整对社会的震动,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此次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二。
  五、其它相关政策。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为规范价格管理,将《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原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价内,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取消对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渝价[2002]711号文件规定,我市农业排灌用电仍按原政策规定统一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为减化销售电价分类,将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类别。
  (四)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六、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七、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此次参照重庆电网销价调整水平同步提高,具体分类电价另文下达。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实行两月抄表用户的电量,7月份抄见电量50%执行新电价,50%按原电价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略)

重庆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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