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 对于排放剧毒污染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请求武警、消防、解放军防化部队以及其它专业队伍给予支援。
6.4 事故调查处理
6.4.1 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和资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取样进行鉴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现场指挥部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取证。
6.4.2 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各职能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制度,起草调查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审批。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7.1.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7.1.2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7.1.3 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7.1.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7.2.1 经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调查确认结论。
7.2.2 接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7.2.3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7.2.4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7.3.1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7.3.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特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国务院,并将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
7.3.3 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报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
7.4 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7.4.1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4.2 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未采取积极有效救援和调查处理,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等责任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8、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在市应急指挥办公室的领导下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8.2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