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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1.1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并将指挥部的指令及时上传下达,确保政令畅通,根据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6.1.2 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派各应急小组,派出先遣调查组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并及时呈报指挥部领导。

  6.1.3 根据初步核实的情况,属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部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属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部领导指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支持协助工作,下达调度指令,必要时由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

  6.1.4 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计划调度各应急监察、监测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应急(咨询)专家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2 突发环境事件认定与报告

  6.2.1 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已取得的突发环境事件监察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报请指挥部领导审定。凡属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

  6.2.2 遵照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确认的结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编写起草文件报告,呈指挥部领导签发,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并请求自治区环保局支援。对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部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6.2.3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初步确认突发环境事件性质起3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6.2.4 对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通过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部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6.3 现场应急处置

  6.3.1 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迅速控制污染源,尽快制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已排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尽可能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应急处置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坚决避免遗留后患。

  6.3.2 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进行紧急会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危害的情况,开展现场监测,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一步进行确切评估。

  6.3.3 现场处置方案。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审定,批准实施。

  6.3.4 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群众避免遭受损害;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现场指挥部请求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6.3.5 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应急物资,对储备应急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用;对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通过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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