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3.2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程序
5.4.1 接到蓝色预警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县)环保部门应急响应
市(县)环保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5.4.2 接到黄色预警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环保局应急响应
3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应当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划定受污染区域,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市、县(市、区)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建议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转移或消除污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5.4.3 接到橙色预警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县(市、区)应急响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要服从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2)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按要求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4.4 接到红色预警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全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6、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6.1 接报与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