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速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3.3.2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程度、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3.3.3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3.3.4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4.1 根据《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4.2 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密切关注突发环境事件所引起的社会舆论及媒体不准确报道的相关事件内容,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局报告。
5、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5.1 预警
5.1.1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1.2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5.2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5.3 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响应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