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和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应上报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8 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2.8.1 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参与污染事件现场处置,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负责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有关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调度和处置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2.8.2 公安、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对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
2.8.3 财政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
2.8.4 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8.5 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2.8.6 民政部门
做好社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2.8.7 水利、农牧、林业部门
组织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做好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
2.8.8 安监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衍生的次生环境事件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协助事件应急处置、终止、调查。
2.8.9 气象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2.8.10 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3.1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3.1.2 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3.2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3.2.1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3.2.2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3.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