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造成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5)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因环境问题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1 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2 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 市辖范围内,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l.5 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5.3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鼓励、引导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 1 组织体系
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1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1.2 专家咨询机构为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2.1.3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环境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