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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吴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吴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问题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8)因环境问题,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聚众闹事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集会和上访的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7)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8)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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