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吴忠市上争项目资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不断强化发展意识,充分调动全市上下争取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吴忠市上争项目和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工作。组长由分管投资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协调落实具体事宜。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上争项目和资金的依据是:
(一)资金补助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文件;
(二)银行进帐单;
(三)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项目或资金,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并注明协助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超过认定时限,以及申报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市直各部门,综合权衡各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难易程度,对市直部门分三类进行考核:一类是承担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任务、有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二类是承担其他管理职责、有争取项目和资金可能的部门;三类是党群口,无项目和资金来源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