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8〕160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8]1677号),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按照国家规定,为筹措我市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适当提高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05分钱。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1分钱提高到0.2分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
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区县经济开发区单独的电力销售价格政策,实现区县经济开发区各类电力用户与我市电力用户用电同价,执行天津电网统一销售电价。
五、按照国家规定,适当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结构,将商业用电并入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类别,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我局《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6]160号)文件中的附件1至附件4停止执行。
七、关于我市部分区、县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八、各级电力企业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工商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系统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部门、企业,要努力消化电力提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