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区属驻吴各单位,市区各乡镇:
现将《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吴忠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效能监督员的管理,保障市政府效能监督员充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推进全市政府效能建设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效能监督员的职责
(一)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区政府有关政府效能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反映、监督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参加市政府效能办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工作督查;
(五)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每月向市政府效能办公室提供不少于一条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效能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有权就督查中发现的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市效能办提出投诉报告;
(三)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
(四)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效能监督员的身份干预、影响机关正常公务活动,或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五)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依规监督,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
三、效能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效能监督员发现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电话或书面告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效能监督员参与明察暗访时,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建议其现场纠正,并采集有关证据或做好记录,当日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