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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具体行为的行政监督,依法管理相关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提出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政策意见,参加本行业国有投资项目的投资变更会审,负责本行业招标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会同市政府招投标办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负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加强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建设。按照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要求,不断创新监管办法,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制度。市直部门各类招标投标政策性文件,须经市发改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县(市)的招标投标政策文件需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重点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含评标办法的确定)、招标公告发布、中标人确定等环节的监管。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和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初审上报)并监管。

  (四)规范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依法自主组织,可不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放开管制和精减收费的原则,提供各项服务;没有进场交易的,不得变相收取交易费。

  三、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一)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同城合一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归口管理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为全市城区内全部国有投资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货物、服务、资源性资产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全市内五区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用品和其他资源性资产等交易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不得在场外交易。国有土地招拍挂交易活动暂不进入交易中心交易,但要接受市政府招投标办的监督。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和内五区不再设立交易中心,部门已有的交易(或采购)中心并入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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