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既定预案要求组织抢险救灾。同时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四)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建设

  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可以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自救,遇到灾害性天气,可以通过群测群防网络迅速部署防灾抗灾工作,及时组织危险地带的人员撤离避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的基础上,做好对群测群防网络的核实和补充工作,对责任人员已经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

  (五)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县两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综合气象资料、地质灾害隐患点资料,及时组织会商,预测可能有险情和灾情发生时,迅速将地质灾害预报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群测群防工作人员和持有避险明白卡的居民,应密切关注预警信息,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以便及时校正预报参数,不断提高预报预警水平。

  (六)加强地质灾害评估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不得批准立项建设。建设工程施工涉及爆破的,应当进行爆破诱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爆破使用炸药量的上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新建、改(扩)建、延续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详细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