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8〕161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8]1677号),经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对电价的影响,决定实施煤电联动,适当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我市发电企业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16分钱。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04年前投产并进行烟气脱硫设施改造的电厂燃煤机组实施脱硫加价,相关企业燃煤机组的加价标准经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对其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并向我局提交验收报告后另文下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解决我市滨海电力有限公司燃气机组2007年天然气调价影响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双港垃圾焚烧电厂、于桥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偏低、经营亏损以及厂网分离的个别老电厂遗留的价格矛盾进行疏导,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未安装脱硫设备的0.347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硫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各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六、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商[2006]161号)文件中的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停止执行。
七、上网电价调整后,各有关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热供应安全稳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