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08〕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盛夏来临,强对流天气增多,强降雨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公路塌方,易导致因自然灾害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天气炎热,客运车辆易发生自燃、爆胎从而诱发交通事故。为了认真做好夏季汛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8〕20号)和市政府“5.5”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奥运会召开前夏季汛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把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来抓,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制,确保思想、组织、措施、工作、责任五落实。各地区和各部门领导要重点研究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做到防微杜渐。
二、加强汛期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及道路业主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道路巡逻检查,对发现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道路安全隐患应加强监控,及时进行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二)公路、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到来前,应对可能出现滑坡、泥石流、塌方、水毁的道路地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漫水路、漫水桥,要在安全距离范围内完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安全,必要时须安排人员巡查。
(三)公路、港口道路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沿江、沿河、港口码头及“消落带”范围内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水库、电站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库、电站管理范围内的坝顶道路、下水道路等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