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准备,经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市长确定。议题涉及的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送请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集会议的领导签发。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需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工作会议,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控制会议规模,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一般不邀请其他部门、县(市、区)和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符合行文规则报送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