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审批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案;
(四)讨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市财政预算(草案)、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稿)等;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决定及重要行政措施;
(七)分析全市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八)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三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