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0.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安全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
13.项目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
14.借款抵押物的有效证明;
15.企业工商执照(副本);
1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一)受理。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企业及项目是否符合第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完善。
(二)审核。项目受理后,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根据省工业发展资金的可能性对项目进行筛选,对有可能安排资金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对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的有可能安排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重点对其借款抵押物等有关财务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估。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结合省财政厅的初审意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四)会审。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单位参加,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进行联席会审。有关材料于会审前5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会审的单位。
(五)审批。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将会审通过的项目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资金下达。项目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04〕48号)和《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借款管理实施办法》(琼财库〔2004〕1337号),办理完借款抵押手续后拨付资金。
(七)公示。对借款额度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