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8〕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海南省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
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安全,根据《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04〕48号),对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和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的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小于60% ,资产利润率大于10%)。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三)项目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四)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70%,或企业自有资金加银行贷款合计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80%(其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贷款要求的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企业自有资金已经到位,银行贷款已经到位或已经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五)借款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借款抵押物,抵押物按不高于60%评估值折抵。
二、项目申报
(一)企业借用省工业发展资金,需向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二)申请企业须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借款申请书(简要说明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借用资金额、借用期限、还款来源及借款抵押物等情况);
2.市、县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推荐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4.上两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按实际时间提供上述材料);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资质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