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完善政策配套。由省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与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行业管理制度和劳动定员标准,落实运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数字化监管系统,规范项目运营监管行为,完善目标考核机制;督促各市、县政府严格按制度规定抓好落实,规范建设运营监管行为,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七)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由省水务局牵头,组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技术指导和现场解疑,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实地考察学习,确保关键性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紧抓好。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和污染治理意识,配合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实施。
五、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统筹项目审批和省级基建投资计划的安排,负责争取中央投资和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参与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水务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督查、考核和专家咨询服务制度,严格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工作,总结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经验教训。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和指导监督市、县对建设资金使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每半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及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协助市、县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选址问题。
省审计厅负责中央投资与省级配套资金使用、污水处理费征管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