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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和执行排水许可制度,特别是要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的水量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对排水水质不符合纳入截污管网标准的企业要坚决取消排水资格,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进、出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在年底前全面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各级环境资源、水务部门联网,实行即时双重监控,防止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运行率低、进出水水质不达标现象的发生。

  各级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财政补助办法,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时,将补助设施正常运营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水务、国土环境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保本微利”的原则,抓紧研究出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加快制定省财补助政策,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贴。

  省政府决定从省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奖励资金,由省水务局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对按质、按量超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或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十五)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从2008年下半年起,在全省所有的城市、县城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或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抓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力争到2009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80%以上。

  各市、县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理顺代征关系,确保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污水处理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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