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项目管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环评、勘察、施工图设计等参与方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编制的材料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严格开展专家咨询评估。
要严肃项目管理纪律。凡已报批的污水处理项目,项目所在市、县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
要加强招标投标管理。除海口、三亚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外,其它凡未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的项目,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一律由省水务局和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与中标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工程招标投标要公开、公平、公正,绝不能层层转包。
要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要求,层层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抓好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工作,确保污水处理项目按时保质建成运营。
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九)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市、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污水处理项目财政预算倾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要主动向国家汇报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发展与改革厅从2008年起至2010年要集中省财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牵头将条件成熟的污水处理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落实省级配套建设资金。
海口、三亚、洋浦3个市、区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外,其余的全部由市、区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
屯昌、琼中、白沙、保亭、五指山5个市、县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中央投资及省财配套80%,市、县自筹或银行贷款20%的比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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